在民事诉讼或者商事仲裁里,强制执行的中止通常是指在执行流程还没有结束的时候,因为碰到某种无法预料的特殊情况致使执行工作被迫停止。
比如债权人为自然人且在执行期间不幸去世,为保证其遗产能够依照法律继承并承担相应的债务责任,执行程序需要暂时停下。
与此相对应,强制执行的中断则是指在执行程序正在推进时,由于法定原因的出现使得已经开展的执行工作全部失去效力,之后执行程序将从头开始。
例如,当债权人已经履行了部分债务,而债务人却再次提出执行请求的时候,原有的执行程序就应该马上恢复。
相关法律条款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六十七条
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:
(一)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;
(二)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;
(三)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,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;
(四)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,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;
(五)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。
中止的情形消失后,恢复执行。